盐城财政扶持企业发展新项目服务指南
一、中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该项目依据是《江苏省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苏财规[2010]24号)。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支持中小企业和为其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进行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的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经济活动。
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二)申报条件
1.在江苏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资金拨付申请表、企业登记表、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合同及参展通知等复印件、相关注册证书、合同、境外机构出具的公证、批复文件等复印件、材料要求完整、清晰,要有中文翻译,所有复印件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其他要求材料。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每年申报文件为准。
(四)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 联系人:钱树人
联系电话:0515-88365970
二、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
该项资金由原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省级节能及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三大类项目资金整合而成,重点用于江苏省境内中小企业发展、工业节能、企业技改等。项目依据:《2010年度江苏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苏财工贸(2010)60号)。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1.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项目。包括: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与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项目、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项目、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财源建设项目。
2.公共服务平台与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节能和循环经济支撑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贸交流合作、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人才培训。
(二)申报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4.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
5.《项目指南》中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经审计后的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购置设备、研发、银行贷款等费用清单及设备发票、银行贷款证明等复印件;
5.项目备案证明;
6.项目环评、规划等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
8.企业专利等其他辅助性证明材料;
9.项目真实性承诺;
10.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要求按年度项目申报文件为准。
(四)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 联系人:吴遥
联系电话:0515-88365970
三、省级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该项目依据是《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0]41号)。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1.开拓国际市场;
2.进出口信用保险;
3.进出口公平贸易;
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5.出口企业结构调整。
(二)申报条件
1.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财务记录;
2.已取得国家或省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外经外贸业务的书面文件;
3. 企业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纪录,无违规违法行为,无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4.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资金申请表、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合同及参展通知等复印件、相关注册证书、合同、境外机构出具的公证、批复文件等复印件、材料要求完整、清晰,要有中文翻译,所有复印件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其他要求材料。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每年申报文件为准。
(四)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 联系人:钱树人
联系电话:0515-88365970
四、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该项目依据是《盐城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10]108号)。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1.支持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主要包括:集聚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集聚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产业项目、当年入库税收居前3位的集聚区。
2.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市各有关部门主导实施的农贸市场改造、为农服务社等民生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额超亿元的现代物流、商品市场、旅游等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项目;新上的服务外包、创意产业、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商务中心、信息中心等新兴高端服务业项目;获得国家或省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3.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主要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资产重组的服务业龙头企业;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并获得省级以上品牌称号的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居市区前3位的服务业重点企业。
4.支持旅游业发展。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旅游重点景区建设和旅游促销活动。
5.支持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对引进的紧缺型、在行业具有领军地位的服务业人才给予专项奖励。
6.支持服务业规划编制。
7.其它重点工作。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每年申报文件为准。
(三)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 联系人:钱树人
联系电话:0515-88365970
五、服务业聚集功能区项目
该项目依据是省财政厅苏财办建[2010]11号文件。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服务业聚集功能区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商贸功能区、物流功能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功能区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软件开发及运行维护、设备购置、设施建设、技术培训及宣传;功能区仓储、货场、物流、道路、供水供电、排污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以及年度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服务业聚集功能区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或功能区内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3.有明确的建设目标、规划和措施;
4.信誉及财务良好,运营规范;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申报材料
1.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正式申请文件,文件要对支持项目及理由作简要介绍;
2.项目单位填写并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的“服务业聚集功能区项目资金”申报表;
3.项目单位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申报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当年的申报材料并取消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的规定以及本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必须的申报材料,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择优选定扶持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中央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直接向财政部申报项目资金。
(四)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财政局经建处 联系人:朱爱国
联系电话:0515-88364490
六、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该项目依据是省财政厅苏财建[2010]67号文件。
(一)项目支持的范围及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2.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航空航天,以及国家确定的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涉及领域的项目。
3.2005年至2010年4月底,已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目前尚未完全实现产业化且未获得财政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申请文件及《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财政局经建处 联系人:朱爱国
联系电话:0515-88364490
七、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该项目依据是省财政厅苏财建[2010]96号文件。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99号)有关规定。
2.项目承担单位具有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信誉良好,运营规范。(5)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归还贷款有保证。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需填写“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借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
3.申报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财政局经建处 联系人:朱爱国
联系电话:0515-88364490
八、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
该项目依据是省财政厅苏财建[2010]297号文件。
(一)资金补助重点: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
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2.对中小商贸企业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二)申报条件
1.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具备的条件:(1)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2000万元。(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9)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2.中小商贸企业须具备的条件:(1)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包括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有关标准:批发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或年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零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或年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0人,或年销售额不超过1.5亿;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3000人,或年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报资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金额变动表等);(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5)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出具的书面声明;(6)其他需要的材料。首次申报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2)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出具的书面声明。
(四)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财政局经建处 联系人:朱爱国
联系电话:0515-88364490
九、清洁发展委托贷款
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财政系统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业务。项目依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10]50号)。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支持对象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节能、能效提高、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行业中减排效应明显、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大的项目贷款。
(二)优惠条件
单个项目贷款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7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以同期人民银行指导利率为基础下浮15%,同时省财政按贷款合同规定利率的50%对项目单位给予贴息。
(三)申报材料
1.利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贷款金额、借款人、配套资金及还款资金来源情况;
2.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立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
4.项目单位编制的碳减排预算。
(四)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财政局金融处 联系人:王兆华
联系电话:0515-8836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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